视点提示:铁西区兴顺街287号和297号居民楼阳光被挡,居民们都获得了“阳光补偿”。但有16户居民不要补偿,而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但是,采光权损害的依据是什么?究竟该如何赔?按什么标准赔?一道道司法难题挡在了居民面前。
居民讲述:我家的阳光,丢了
2月8日下午3时,沈阳当天的最低气温虽然达到零下25度,但因为充裕阳光的照射,大街上的冰雪开始逐渐融化。
然而当记者来到铁西区兴顺街287号楼和279号楼前的小巷时,感觉这里还是颇为阴冷。
在于孝仁家的东屋,于孝仁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于孝仁系铁西区兴顺街287号431房屋所有权人。其房屋所在的楼房整体为东西朝向。楼房的南侧,是沈阳工业大学的18层公寓楼。2001年10月,金鹏开发公司在于孝仁家东窗方向开发建设“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
从大楼开始打地基时起,于孝仁就和周围的邻居担起心来———新建的楼会不会挡我们的光啊?
于孝仁说:“我们与沈阳工业大学和开发单位交涉,对方答复是一定按规划的图纸盖楼,将完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居民们尽管对此说法表示怀疑,但也弄不准规划标准到底是什么,只能看着大楼一天天拔地而起。等大楼快建好时,居民们突然发现,怎么朝东房屋的阳光越来越少?
有细心人跑到市规划部门弄来了博士楼规划审批的图纸,发现博士楼应距居民楼有18米的距离。身为工程师的于孝仁亲自量了一下。一量才知道,好家伙!真的不够18米,只有14米多。后来经过权威部门测量,两楼间的距离为14.77米。金鹏开发公司建设的“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明显属于违法超建。
于孝仁和邻居们开始一次次找开发公司和大学交涉,事情最终有了转机。
于孝仁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02年8月21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和沈阳工业大学联合下发的通知,通知于孝仁所在楼和另一居民楼的住户,到金鹏公司与协调小组共同商讨挡光补偿事宜。于孝仁说:“他们给出了具体的挡光补偿标准,即按朝东的每个窗户计算,6楼顶楼住户补偿2000 元,往下每层楼加1000元,与博士楼西山正对的窗户另外补偿3000元。”
这样算来,于孝仁家应该获得补偿8000元。两个居民楼的绝大部分居民都要了补偿,但于孝仁却没要。他对记者说:“8000元能补偿我享受阳光的权利吗?东窗户被博士楼遮挡,终日不见阳光,给我和家人生活带来多大的不便啊!如果可能,我就要求博士楼拆除超建部分。”与于孝仁一样,两栋楼共有16户居民开始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挡光鉴定引发居民质疑
2004年4月28日,于孝仁交纳了测量挡光时间的3000元鉴定费。受铁西区人民法院委托,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在大寒日当天,对于孝仁住宅居室实际日照采光时间进行了鉴定。6月8日,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作出的辽规咨[2004]第19号《鉴定报告》认为:“采光时间段 9∶51至11∶57,合计采光时间为126分钟。其余的15户居民也都进行了挡光鉴定,鉴定结果中,最少的一户采光时间仅为5分钟。
居民们对鉴定结果都不满意。279号楼143户的陈女士说:“我们家的阳光连一分钟都没有,怎么能算出有35分钟呢?计算采光时间应该从满屋都有阳光的时间计算。”279号楼243户的肖景政说:“给我们测量的采光时间是116分钟,我们不能接受。听说采光权赔偿是按2小时标准赔偿,那样的话,可能就只赔偿我们4分钟的损失了。可是我们的损失大了,我要求赔偿4万元。”
最不满意的还属于孝仁。他说:“我本来以为测量挡光是到家里来亲自测量,后来才弄明白,鉴定部门是依据地球物理知识,通过公式计算出在大寒日这一天的采光时间。这样算,我们家的采光时间是126分钟。而我自己通过公式计算出的时间应该是116分钟。由于有2小时的评定标准,所以我很在乎鉴定部门对这一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于孝仁申请了复议,结果仍是原样。
记者查阅了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其中规定,沈阳地区日照标准日按大寒日计算应满足 2小时的日照时间。计算阳光的时间仅考虑太阳的入射光线与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度的情况,而不是“满窗日照”的概念。法院判决住户纷纷败诉
因为博士楼属违规超建,所以于孝仁打起官司来底气十足。他提起诉讼称:“因博士楼违规超建,侵犯了我家的采光权,为此我要求金鹏开发公司和沈阳工业大学赔偿我的补钙营养费、房屋使用权贬值损失、电费等,合计10万余元。”
然而,诉讼的结果却让于孝仁大失所望。2005年12月31日,他接到了铁西区法院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于孝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而应适用《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博士楼属于超建,造成相邻住户挡光,就应该赔偿住户损失。
而法院审理认为:金鹏开发公司建设的“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违法超建属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应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此案中金鹏开发公司违章建筑与于孝仁采光权受侵害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说败诉是因为大寒日日照时间超过2小时的话,那么,于孝仁还有一套在279号楼261的房屋,鉴定结论为采光时间96分钟,也败诉了,为何?还有其他不满2小时日照时间的住户也败诉了,为何?
记者了解到,于孝仁并未向法庭举证测量挡光时间的鉴定报告。而其他住户的判决中,也有“原告在庭审中未向法庭举证该鉴定结论”这样的话。
那么,住户为何没有举证对自己有利的挡光鉴定报告呢?居民的解释是:“法院不是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吗,还用我们举证啊?况且鉴定报告我们也不满意,我们就没拿出来。”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就此认为:因于孝仁不能证明金鹏开发公司的侵权事实存在,且于孝仁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于孝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金鹏开发公司是“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的建设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系“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三幢的使用单位,于孝仁要求沈阳工业大学承担遮挡其房屋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