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范围应扩大

2010年08月07日15:20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最近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尽快修改继承法。

  我国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仅37个条文,25年来一直没有修改。梁慧星指出:“由于实行计生政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我国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继承法已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首先要修改的就是遗产的范围。”梁慧星说,“修改时应明确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公民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也应修改。”梁慧星说。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生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仍坚持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梁慧星说,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

  梁慧星提出,考虑到我国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适当扩大,可以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

  现行继承法规定,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公证遗嘱最强的效力”。梁慧星认为,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的效力。同时,应当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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