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注意事项
1、 立遗嘱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就是说,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与立遗嘱人进行交谈时可根据立遗嘱人的神志判断他(她)是否意识清楚,另外通过一些有效的证据如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证明判断其是否确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审查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遗嘱公证的关键所在,所谓真实,是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在毫无外来压力下,或无他人故意制造假象迷惑下作出的。仅出于遗嘱人之口,或出于遗嘱人之手的遗嘱不一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公证员在审查遗嘱公证能否受理时,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当事人也应离开,由公证人员两人在场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并做笔录,启发遗嘱人讲真话。
2、 遗嘱人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有的遗嘱人的子女为了让老人将财产留给自己,将老人的身份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材料扣留起来,而老人明知道这个子女对其不好,却因无法提供这些材料而不能通过遗嘱公证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对自己好的子女,这种情况下,遗嘱人去补办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以后才能办理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