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收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一)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二)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三)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的财产;(五)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