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社区碰到好几起案例很类似,都是关于对继承权诉讼时效问题的不清楚或存在误区,就以其中一例举例来说吧。
来咨询的是一位60岁左右的大妈,05年再婚的老伴去世,未留遗嘱,留下一处房产,且该房产是其老伴的婚前财产。再婚时大妈有一子一女已成年,大爷有一女已成年。时隔近四年,大妈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中,三位子女也从未要求分割财产。大妈想知道老伴的亲生女儿现在还有无财产继承权。其依据是继承法第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所谓权利被侵犯,大妈理解自己独占住房近四年,大爷的亲生女儿未表示任何异议,就默认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因此二年的诉讼期限已过。
可能很多人对于如何认定权利被侵犯,以及二年的诉讼期限如何起算,都存在误区。就以上这起案例来说,如果大妈擅自将尚未分割的老伴遗产——那套房子出售或者过户到自己或其他人名下,即可认定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二年的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大爷的亲生女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比如:05年大妈擅自出售房产并独占卖房款,06年大爷的亲生女儿得知此事,并截至09年(超过两年)未提起诉讼,即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如果大爷的亲生女儿一直未得知此事,那么20年后即2025年后,诉讼时效也已过。
本案中,大妈独自居住此房,其他继承人未表示异议,只能认定遗产分割尚未开始,其他继承人随时有权利要求分割遗产。这套房子是大爷的婚前财产,其去世未留下遗嘱,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此案中大妈的2子女未与老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所以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中的子女范畴,无继承权。老头的房产由其配偶和亲生女儿共同继承,无特殊情况各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