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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盗窃QQ账号判刑10年

2010年08月09日08:05    未知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眼馋网友的五位数QQ靓号,21岁的男子谢某便求教50岁的网友大姐王某,想“黑进”账号里一探究竟。谢某进入QQ邮箱后不禁狂喜:邮箱里竟有 几十个“无敌”联众号。QQ号的主人发现被盗后,两人开始了一场“你挂失、我解挂”的网络暗战,谢某为取胜,甚至用对方邮箱里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制的手机卡,让对方一败涂地。但去年5月,民警的到来让王某和谢某傻了眼。近日,市北法院审理了该案,谢某、王某盗窃虚拟财产案涉值6万余元,数额巨大,均以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各处罚金10万。这是岛城法院宣判的“网络盗窃”第一案。

  小弟偷靓号求助网友大姐

  谢某,男,今年21岁,无业,对网络有几分精通;王某,女,今年50岁,是网络产品个体经营者。

  去年3月,谢某起名“猪猪理财”,通过QQ聊天和起名为“楠楠理财”的王某认识,两人聊得十分投机。去年4月,谢某在网上和北京联众网络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经销商孙某在网上加为好友,因为有共同话题,两人很快就无话不谈。孙某却没想到,谢某通过聊天,已经把他的个人信息记在心里。

  一天,谢某和王某聊天时说起来,孙某的QQ 号是五位数的,而且数字有谐音,相当不错,里面说不定有“好东西”,他很好奇,想进去看看究竟。王某回复,如果你真想进去看看,那我就教你,其实很简单。

  划走“财付通”金额盗联众号

  根据王某的教授,谢某通过QQ 账号申诉的形式,将孙某的QQ 邮箱挂失,然后重置了密码,进入了孙某QQ 邮箱的财付通。孙某在财付通里一看,里面存有3000元的金钱数额,兴奋之下接着将其转到朋友的账号上。随后,谢某用其中的500元买了联众号,先在游戏 里驰骋一番,玩了个痛快。

  回过头来,谢某继续查看孙某QQ邮箱,里面的好东西让谢某狂喜,在邮件里有“7、81、◆”等27个联众公司渠道销售账号,“9、JQ 、QJ、996”等至少48个联众公司渠道外销售账号QQ 号。谢某赶紧弄走了不少,还把部分QQ佳号送给王某,以示感谢。“你挂失、我解挂”网上交锋

  孙某本是网络产品销售者,发现自己财付通里的3000元金额被划走后,知道遇上了“黑客”,随后马上采取措施,将财付通冻结。谢某见到转出来的 3000元只花了500元,剩下2500元成了“死钱”,于是继续求助王某。“老谋深算”王某点拨谢某,要解封很简单,她进过谢某的QQ 邮箱,里面有其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拿复印件到到电信公司,复制孙某的手机号,用手机号申诉解封。

  找到破解之道后,谢某便通过朋友从电信公司里办出了孙某的手机号,随后将财付通解封。王某还指导谢某,为防止孙某有所动作,要赶紧将其QQ 邮箱里的邮件全部转移出来。根据王某指点的“邮箱搬家”功能,谢某将孙某邮箱里的优质虚拟账号腾空。

  刚卖出两个QQ号就被抓获

  谢某得到孙某邮箱里的联众号后,根据王某的指导,对偷来的账号挨个改密码,在此期间,孙某也在“捍卫”自己的财产,账号是“你顶上来、我顶上去”。因谢某早已在聊天时得到孙某的一些个人资料,所以在账号客服申诉的过程中毫不逊色。

  占有这些账号的谢某自己玩爽了,又想卖出去几个,但由于孙某在群里说账号被“黑”,所以网友们也不敢买,只有一个网友从谢某手里买了2个QQ 号,但知道是偷来的后,将谢某好一顿骂。

  去年5月 ,当谢某用着联众号玩得起劲的时候,民警赶到家中,将其抓获。王某也于去年7月被警方抓获。

  盗窃虚拟财产判处十年刑

  法庭上,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但王某和谢某均对起诉书有不同意见。

  谢某称 ,起诉书上的“9、027”等账号他并未见过,系王某教其盗窃,然后他盗完号后将密码给了王某。王某辩称 ,联众号及财付通是她教授谢某的,但谢某盗窃 QQ 号的方法并非其传授,另外,她已于6月底将谢某盗窃的联众游戏号还给了孙某。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两被告人27 个联众公司渠道销售的产品价值认定为62718元。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密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的邮箱,盗窃孙某财付通内的人民币3000元及邮箱 里的联众渠道销售账号,盗窃价值共计62718元,共计盗窃数额价值65718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谢 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人均并处罚金十万元。据了解,两被告人已上诉。

  解读一

  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以盗窃罪论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司法实践 上,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各有不同,本案起诉书上认定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所以,由于本案行为对象为网络虚拟财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 成何罪以及财产价值如何确定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审理此案的市北法院刑事审判庭田怀安副庭长认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能够被控制和占有并且具有一定的经营价值,网络虚拟财产 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属现行法律,包括《刑法》的调整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不仅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商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 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凝聚了权利人的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是财产的一种形态。联众渠道销售账号具有确定性、可直接支配 性、唯一性的特点,玩家购买或使用需支付一定的QQ币或直接支付现实货币,具备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故其辩护人关于网络 虚拟财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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