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证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按理说,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证应当按照逾期的天数来计算违约金才是合理的,如果统一约定只支付1%的违约金,那么就意味着逾期一天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如果逾期三、五年也是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这样公平吗?
很多消费者碰到这种情况后,往往以开发商长时间的逾期交房或逾期办证只支付购房款1%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认为该条约定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结果通常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将这种请求驳回,认为该条款是有效的。于是,有个别消费者会误以为开发商是强势群体,法院是受到了影响,才作出有利于开发商的判决。是这样吗?其实并非如此!
什么叫公平?在现代商业行为中,只要你签订的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你自己自愿签订的,没人逼你,这就是公平的!合同里明明写清楚只赔购房款1%的违约金,你是自愿认可的,就应当是有效的。有的消费者事发后总是说,诸如当时被售楼小姐骗了,黑灯瞎火看不清,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没有开发商专业等等此类理由,实际上,说到底消费者之所以要签这份所谓的“不平等”合同,还不是想将来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错的。如果法院判决这种约定无效的话,那么无疑会助长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
那么,消费者因为一时“贪心”或者没在意,签订了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只赔偿购房款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对开发商遥遥无期的交房和办证,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当然不是!
按照法律规定,约定了违约金,但是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像这种约定只赔偿购房款1%的情况,如果你因为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证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购房款1%的,那么你可以要求按照你的实际损失来赔偿。那么这种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呢?计算分两种情况,对于,逾期交房,按规定可以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开发商应当付你房租;对于,逾期办证,则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并参照人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点一来计算。
因此,如果你认为和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太少的话,你可以参照上面的方法计算一下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那么开发商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