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8月1日起实施

2010年08月09日15:02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8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实施好坏五年打一次分、旧城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未“达标”地块不得出让、工程竣工不符规定不验收、未按规划建设的可强拆等内容。《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未确定停车泊位、日照要求的国有土地将不得出让,而这些规定也必须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中,否则合同为无效合同。昨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简称《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针对该《条例》的相关内容,法律界人士认为,为避免矛盾的发生,因尽快出台更为详尽、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的规划公示实施细则等规定。

  实施好坏五年打一次分

  规划出台后实施得如何,要请公众评估。《条例》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5年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应将评估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旧城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城市里的旧城区往往建筑较为密集,绿地和公共空间少。《条例》对旧城区的改造作了规定,要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

  未“达标”地块不得出让

  “阳光权”、“停车位”、“绿地率”是业主与开发商矛盾的重要因素。《条例》规定,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规划条件内容包括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竣工不符规定不验收

  《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未按规划建设的可强拆

  一些开发商往往违反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既成事实后想一罚了之,从中还能获得巨额利润。对此,《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要责令停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工程现场未放公示牌要罚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城乡规划许可文件编号及发证机关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投诉和举报受理途径等。对未按要求设置公示牌或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的规定,今后有督察员督察。《条例》提出,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须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

  我省应出台相关细则规定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明亮告诉记者,之所以有许多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规划并不为大多数利害关系人所知,是因为目前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公示细化的规定。姜明亮提出,随着《条例》即将实施,我省应对规划的公示设立更为详尽、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利益维护的实施细则。

  将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对此,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通过建立规划网站、规划展示馆、规划公示栏、建设项目公示牌等形式,落实公众对城乡规划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建设厅还将积极推进《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划条件管理暂行办法》、《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规划公示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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