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与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远期与近期,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
需要与可能的关系;②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③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④注意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⑤根据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确定城市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任务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局部性变更;总体规划的修改该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作出重大变更。
城市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
一.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一般为:
居住区级 800~1000M
居住小区级 400~500M
居住组团级 150~200M
二.应设在交通比较方便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段,并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的走向。
三.如为独立的工矿居住区或地处市郊的居住区,则应在考虑附近地区的农村使用方便的同时,还要保
持居住区内部的安宁。
四.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或靠近河湖水面等一些能较好体现城市建筑面貌
的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