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10年08月10日17:37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政[1995]20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安阳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内建制镇规划的范围,由各县(市)、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总体规划中划定。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即市规划南水北调运河以东,规划107高速公路以西,宝莲寺至郭村东西公路以北。北外环路东西一线以南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此区域以下简称市主管区域)。

  第四条安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安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区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工作,并受理上访、信访、举报、复议案件和查处违法建设等,同时对市辖各县(市)的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属各区城市规划行政区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实施的管理:安阳县划入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安阳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阳市城市规划行政区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规划实施的管理;安阳县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和其他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为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本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八条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安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所含的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安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对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安阳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近期建设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安阳市详细规划按《城市规划编制力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暂行规定》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详细规划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暂行规定》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安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安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规划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的村镇建设规划,报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安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安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按规划要重成片、成段进行,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新区开发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第十五条结合旧区改建,旧区现有的污染、易燃、易爆工厂、作坊应关、停、转或逐步按城市规划搬迁,新建或搬迁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项目,其防护工程应同时规划,先行建设,并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区。

  第十六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项目应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层数、高度、规划道路宽度、管线敷设等情况具体确定:

  (一)临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7.0米;

  (二)临宽度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0.0米;

  (三)临宽度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5.0米;

  (四)临宽度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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