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办法》,结合大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大庆市市区,总面积5107平方千米。
第三条 城市规划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编制和实施,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枝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条龙”的原则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城市规划坚持“地上服从地下、地下兼顾地上”的原则,在油田上严格控制非油田生产性建设,重点规划建设东城区、西城区。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大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大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整治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油田勘探开发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大庆市规划局是大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大庆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三)负责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细规划的审查;(四)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论证;(五)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大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在规划方面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审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四)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六)负责管理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工作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负责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第十条 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二)负责区域内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量统计上报工作;(四) 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要求组织报批;(五)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组织工作;(六)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七)负责辖区内勘察测绘管理、城市雕塑管理和档案的报送与管理。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实施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规划管理。规划管理人员持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规划检查证,有权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论证。
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技术规定。
在城市规划审批前,应进行相应层次的规划技术鉴定。本市城市规划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开发区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大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25
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属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区内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段及大型公建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等负责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雕塑、给排水、防洪排涝、供热、燃气、电力、通讯、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旅游等专业规划,要在大庆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气象、防震及水、暖、电、讯等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提供。
第十九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承担设计任务之前,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的,应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