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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应当“无授权不可为”

2010年08月11日08:50    未知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7项银行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8月10日《南方日报》报道)

  监管部门终于出手规范银行收费了,这是好消息。不好的消息是,取消的7项银行收费(大部分是银行本就不收或已被叫停的收费项目,如同城同行存取款费、 ATM跨行查询费等)并不包括群众反应强烈、争议较大的收费项目,如跨行取款费、更换存折费、短信通知费、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全额罚息费等。换言之,所谓取消7项银行收费,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有应付舆论之嫌。

  有人可能会说,取消7项银行收费终究是件好事。其实不然。目前银行收费项目多如牛毛,取消区区7项收费的同时意味着其他收费项目变得名正言顺,从此穿上了“合法”的外衣。银监会、国家发改委此次出手,一方面要取消7项无关紧要的银行收费,另一方面相当于为其他更多的银行收费项目“正名”。

  监管部门如果真的想规范银行收费,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授权不可为”。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报请审批,监管部门没有审批和认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这样才能防止银行收费多如牛毛,肆意侵犯广大客户的利益,同时也能避免银行收费陷入无休止的废、立拉锯战。

  一般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可以“随行就市”,应当有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权利,只要客户认可、愿意选择这家银行就行;但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因其具有“国有”身份、垄断性质,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就不能“随行就市”,而应当受到严格监管,遵循“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这与石化双雄不能自行调高油价、国有电力企业不能擅自调高电价是一样的道理。

  遗憾的是,仅从名称上就可看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一般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一锅煮”了,没有凸显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身份、垄断地位及社会责任。

  鉴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强势地位,如果监管部门能够管好国有商业银行的收费,也就基本上能够管好整个银行业的收费,处于弱势的一般商业银行是不敢造次的。可以这么说,如果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权力不收归监管部门,那么银行收费问题将很难予以规范,广大客户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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