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房买卖是否有效?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形式主要有四种:第一、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第二、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第三、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第四、公房转租。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明确提出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进行交易,突破了公有住房使用权不能有偿转让的束缚,但该通知也明确试点期限为一年,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虽然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令废止这一文件,但是鉴于文件规定的生效期限已到,该文件应当不在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也没有再发布其他有关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文件,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能否交易政策不明。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禁止公房承租权人自由转租和转让公房承租权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房使用权转让实质为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有偿性概括移转。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实践中,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表明出租人已事后认可公房使用权之转让,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可确认为有效,当事人诉请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以承租人的意思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事实上认可了该转让行为。
因此,未经出租人(房管部门)同意擅自买卖租赁公房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