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原公房购房合同;
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