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上的折扣
折扣:会计上解释为:销售方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时间或采购量的多少而给予的一种价格优惠。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批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价格越低。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算,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售价,因此,购销双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也就是说发票所开金额是折扣后的净额,因而,商业折扣对企业会计记录没有影响,故不存在调整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问题。
(2)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购买方一定数额的折扣,这种折扣,其收款金额小于发票所开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采用现金折扣就涉及到企业在进行销售核算时,究竟按发票所列金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发票金额抵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额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实际发生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销售退回时,与销售退回发生在同一年度的现金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
二、税法中的折扣
(1)实际上,按税法的解释:折扣销售的涵义等同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等同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现金折扣,虽然涵义相同,但具体规定是有区别的。
依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且为价格折扣,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后,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的,但其折扣属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税法上规定是明确的,但在会计核算不考虑折扣扣额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购销双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后的价格核算的,即发票所开金额就是按折扣后的价格开的,故税金直接按实际估算余额计算。在理解此处时,应理解为税法的特别规定。
(2)销售折扣,增值税法与财务会计上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此要求与会计上的要求就不同,即,会计上并未要求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额外税费负担:销售方务必注意此要求,应遵从税法的要求。
(3)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回扣。在财务会计制度上没有具体规定,通常企业核算中是将其列支于管理费用里,而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给对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此必须注意,尤其是税务审计部门,以免企业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