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制度
在我国,旅行土地登记制度,是由国家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将各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其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法定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登记又称日常土地登记,是初始登记完成后,对发生变化或者新产生的土地权利及内容进行的改正或新设登记。
我国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机关是:
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及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负责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2、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负责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