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1997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国家国土部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进而认为,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名义权利人与实质权利人之分。在房屋转移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前,就发生这种情形。同时最高院还认为,对这种情形应该按实质权属人认定,而不能按照名义权属人认定。
这种观点显然与物权法的登记为物权存在原则有冲突。这也是我国平民司法,事实求是理念的又一例证。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1997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国家国土部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进而认为,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名义权利人与实质权利人之分。在房屋转移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前,就发生这种情形。同时最高院还认为,对这种情形应该按实质权属人认定,而不能按照名义权属人认定。
这种观点显然与物权法的登记为物权存在原则有冲突。这也是我国平民司法,事实求是理念的又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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