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价值日益显化,以及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至使土地权属争议不断发生,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来说,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形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
1、各个时期历史遗留问题。
1950年的土地改革和1962年的“四固定”时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动频繁,导致土地权属界定不清。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从中央到地方没有对土地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地籍管理基本上是空白的,一些定界历史资料缺失,导致一些土地权属争议难以认定。1988年5月开展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工作,由于一些地方资金投入少,技术人员配置不到位,所形成的基础资料,技术水平低,地籍资料不完整。个别地方的工作人员甚至贪多求快,不按照要求去做,缺少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指界确认,有的代替相邻指界人乱按手印,留下了大量的权属争议隐患。
2、 土地价值日益显化,利益驱动引发争议。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价值日益显化,人们认识到了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在利益的驱动下,开始寸土必争。有的群众凭着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约及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便认定某块地属于自己所有,和实际使用者发生争议。
3、对过去的违法占地打击不力。
由于各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违法占地案件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这些违法占地者领不到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但却对违法建造的房屋及土地实际占有,这种状况极及易诱发土地权属争议。
二、当前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存在的问题
1、调处所依据的法律位阶不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2003年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政府在对土地权属争议做出行政决定时的直接法律依据。但由于这两个依据作为政府部门规章,在行政诉讼中有的法院会以引用法律不当而撤销原政府所做的决定,增加了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难处。
2、基层国土部门没有设立专业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不少基层国土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调处机构。有了争议,临时抽调信访室、地籍科、监察科等科室的人员组成调处小组,临时调处人员对权属争议的程序、所依据的法律不熟悉,在调处争议时不敢接触争议的实质,又害怕群众上访,只做“和稀泥”式的调解,做和事佬,难以得到群众的信任,至使争议久拖不决,使争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丧失信心。
3、 在处理权属争议时,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行为不规范现象。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然而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一些行政机关不愿惹火烧身,对应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推逶扯皮,与司法机关踢皮球,甚至同一机关对同一争议可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不同决定,对同一争议做出截然相反的两个结果。既侵犯了争议当事人的权益,又损害了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
三、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工作思路和对策
要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不仅要有各级领导的支持,还需要群众的信任,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
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对权利人的保护。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据法定程序对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登记于专门的簿册,以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权的建立、变动和终止,使物权的变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经过登记,可以使权利人和各种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保存下来,并公示于众,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当前,国土部门应加大对《土地登记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机关行为。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公正原则、公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处理权属争议时处理不当及行政不作为等问时题的发生,做到争议当事人心服口服。
3、应当出台与《物权法》配套的相关确权法。
《物权法》对土地权利的规定较为笼统,对土地权利的确认及争议的解决等有关方面未作全面和具体规定,而目前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只是属于部门规章,应制定与《物权法》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来指导目前的确权工作。
4.建立一只高素质的调处队伍。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处理好了,很不容易,需要付出很多的心血和汗水。如处理方式不恰当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增加矛盾的复杂性。因此,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思想上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业务上,要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程序。一只高素质的调处队伍是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工作的关键,并且为调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对于在调处工作中作风扎实、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按时搞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调处人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5、健全权属争议调处长效机制。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土地权属争议工作提起高度重视,把权属争议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土地权属争议领导小组,明确单位“一把手”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每一件权属争议均做到责任到人,注意把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各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