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并组织征地报批的材料。
(2)审查报批。征地方案拟订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收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权属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一步核实,制订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生效后,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
(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