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医生将说明义务视为国民的权利意识

2010年08月21日11:34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韩国医生的说明义务是诊察和治疗的过程、结果、预测等的报告行为,是疗养的指导行为,是为患者做出接受与否的判断提供信息的行为,以及满足患者医疗需求的其他参谋行为的法定义务的总称。医师履行说明义务,有助于打破医师的权威主义,加强医患之间的协助和信赖,最大限度地达到医疗目的及保障患者的自由和权利。从现代医疗理念的角度看,医师履行说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韩国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一个基本原则,但具体医疗事务也可由判例来解决。从契约责任论角度看,韩国医生的说明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报告性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上的主给付义务,对应于患者的知情权。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要随时向患者说明并使他了解有关诊疗的事项,如“诊断结果表明,疼痛的胃部未发现异常”。“通过手术将会切除大肠内的大部分肿瘤,有必要继续治疗”等。医师履行说明义务,不仅能满足患者的知情权,而且能够保证患者的心理安定,有利于患者安排好个人生活,参与诊疗过程。

  第二,指导性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中附随于给付义务的注意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或诊疗结束后,须向患者作出改善营养、服药、运动、对药物不良反应的处置等方面的指导,如强调“必须定时定量吃药”;“可能引发头晕,请回避独自散步”;“今后五年内要持续接受定期检查”等。

  第三,贡献性说明义务,是一种狭义的义务,即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前,须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患者作出决定,如“该检查方法大概需要三十分钟,并引发胃肠的疼痛”;“如果长期服用此药,可能会引起食欲不振”;“有必要紧急实施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但接受该手术后,有可能引发并发症,有可能导致脑功能障碍或死亡”等。医师履行这种义务,既要说明普通患者应了解的事项,也要说明患者具体想知道的问题。即使有些医疗行为引发后遗症或副作用的概率极少,如因大动脉瓣膜取代手术而引发脑损伤,或引发神经障碍的概率仅为0.5%~1%,但由于该后遗症可导致患者肢体麻痹、失语、智能下降、性格变化等无法恢复的障碍,而属于要向患者认真而仔细说明的事项。总之,只要医疗行为具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可能性,都需要向患者说明。

  韩国医师的说明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一种国民的权利意识。如果医师不履行说明义务,患者可以解除医疗合同,如情节严重,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韩国医生对知情权有正确认识,通常是通过大法院的判决而获得的。有这样的例子:一位在深夜死于交通事故的患者,虽然没有外伤但血压很低,医师怀疑有内出血症状。为查明原因,对患者实施各种检查,但都失败了。最终实施手术才发现体内破裂的动脉和静脉,手术未能挽救患者的生命。

  对于此案,韩国大法院认为,不能因医师没有及时对患者实施手术而认定有过失,但对医师应履行的说明义务作出如下阐述:“如果医师事前向患者说明疾病的症状、治疗或诊断方法的必要性、可发生危险等,患者就能自觉行使决定权并作出是否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判断,而防止重大后果发生。可是,医师未履行说明义务而患者就失去了机会。”

  从这个意义上看,医师说明义务的范围,不应该针对所有的医疗阶段,而应该仅限于有必要由患者利用自己的决定权作出某种选择的情形。

  值得提醒的是,当今社会,患者的主观意愿比医师的理性判断更易被强调和受到保护。每个医生都应牢牢树立尊重患者权利的意识,自觉履行说明义务。

  名词解释

  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主义务,指的是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也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主义务是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而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医患权利义务知识排行榜
医患权利义务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