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您好!
我有一个案子想要请教一下。
两年以前,我是一个乡镇卫生院的一名外科医生在给一位病人做手术时,将病人的股动脉扎断,造成病人下肢血液循环不良,最终导致病人截肢。当时,病人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予以赔偿。今当地党政领导及法律界的同志调解,达成了调解意见,医院向病人及其家属赔偿2.8万元(其中甚至包括病人可能死亡的丧葬费),并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病人及其家属承诺不再追究医院几有关医生的民事、刑事责任。
就在不久以前,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得到了此消息,找到该卫生院,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要求卫生院交纳3万元(据说是以“罚款”的名义),否则将除了追究当事医生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理由是没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移交刑事案件)。在此过程中,病人及其家属没有向医院及医生提出任何请求,也没有向公安机关及法院报案或提起诉讼。因此,该医院干部职工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颇有微词,认为公安机关纯粹是为了“搞钱”。
请问:该卫生院及该名医生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公安局刑侦大队作出的的处理是否恰当?
简要回答:《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经过法定的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鉴定,确属医疗技术事故的,这名医生是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但是你们当地的公安机关的做法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的。对刑事案件,不能以罚带刑,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单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绝对不能以罚款代替刑事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他们当然也不能以罚款来代替刑事处罚。并且因为医疗事故罪属于公诉案件,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也不能对此进行调解,其调解是无效的。
现在,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建议,设立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医疗事故还可以牵涉出其他刑罚。例如过失伤人、过失杀人、利用医疗犯故意杀人罪、利用医疗犯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利用医疗犯强奸妇女罪、利用医疗犯奸淫幼女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罪、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背操作规定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