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的意见

2010年08月21日16:37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房的审批管理

  (一)建设拆迁安置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提前做好规划。

  (二)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需纳入计划管理。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市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每年初应根据拆迁安置房建设规划和区域内年度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本年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申请拆迁安置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建设用地预审时,申请单位应向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拆迁安置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拆迁范围、安置对象及安置面积等资料。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经审核后核定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量。

  (四)实施建造拆迁安置用房的业主是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公司、秀城新区管委会、秀洲新区管委会和各建制镇政府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上述单位获准建设拆迁安置房后,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但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移。

  二、严格拆迁安置用房的用途管制

  (五)拆迁安置用房是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而建造的专项用房,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能作为商品房转让、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六)为满足被拆迁人要求,需跨区域(嘉兴经济开发区、市城投集团公司开发区域、秀城新区、秀洲新区)异地调剂安置房的,必须经市土地储备与招标拍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地委”)讨论同意。

  三、规范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行为

  (七)对安置后剩余拆迁安置房或未被安置对象接受的拆迁安置房及拆迁安置房沿路营业用房,依照有关程序报经市土地委批准后,可以按下列几种方式及顺序处置:

  1.内部调剂。剩余的拆迁安置房特别是整幢安置房,应首先调剂用于政府和国有独资公司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域线型工程用地的拆迁安置。调剂价格按照经审计确定的建设成本加20%管理费用核定。

  2.在现有的拆迁安置房余量中安排一部分,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出售给符合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转为经济适用房销售。在前两种方式处置后剩余的拆迁安置房中提取10%作为政府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购房的条件、程序、价格予以销售。

  4.转为商品房销售。按前三种方式处置后剩余的拆迁安置房,可转为商品房,采取评估确定起售价,公开招标确定承销商的办法予以销售。

  (八)申请处置剩余拆迁安置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申请单位编制剩余拆迁安置房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剩余的原因,需处置房屋的位置、门牌号、层次、面积、处置方式、处置价格及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2.由拆迁安置房处置监督小组对申请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土地委讨论确定。

  3.按批准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由拆迁安置房建设业主与房屋的购买方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4.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凭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剩余拆迁安置房处置方案、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房屋交易有关合同(协议)和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九)拆迁安置房按商品房处置所得的价款,进入财政专户,在扣除建设成本后,按《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75号)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四、建立监督机构与责任追究制度

  (十)建立拆迁安置房处置监督小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等部门派员组成。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审批情况抄送市监察、审计部门。拆迁安置用房建成竣工后,拆迁安置房处置监督小组应对拆迁安置用房安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一)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改变拆迁安置用房用途,违规销售、转让拆迁安置用房或弄虚作假签订假拆迁协议变相销售拆迁安置房的,视为违规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销售、转让的房屋应按原价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由实施单位按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追缴房价差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五、其他

  (十二)按行政划拨或成本价出让方式供给土地,建造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民工公寓、“安心社区”等房屋,参照本意见管理。

  (十三)秀城区、秀洲区建制镇剩余拆迁安置房处置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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