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一、人员安置对象及规定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为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进行安置。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对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二、住房安置对象
1、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籍农业人口。
2、属五城区(含高新区)正住户口、其配偶系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籍农业人口、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并享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非农业人员,可纳入住房安置人员计算。
3、在校大、中专学生(部队院校除外)和义务兵须持所在学校或部队(团以上)证明、学生证或士兵证复印件,可纳入住房安置人员计算。
三、住房安置的规定
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1、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①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②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2、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相互结算:①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出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②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③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④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