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关注被媒体称为最牛“钉子户”的事件发展,这原本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一种景象,要不然,房子孤零零在那里已经不是一天两天,却在这几天被拍了下来,引发了大家的讨论,而且没有办法不和两会讨论通过“物权法”联系在一起。
不管哪个国家,哪个城市,只要发展,都会出现拆迁,旧区重建的场面。处理得好不好,其实就是如何平衡好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这次讨论中,不少人拿出了美国和英国的“钉子户”的例子,不过我想大家忘记了一点,至少在美国,业主买了房子,同时也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使用权。但是在中国内地,大地主,仍然是政府。这一点,香港也一样。
在普通法国家,有这样一个词,eminent domain,也就是说,当政府需要或者是给第三方,而第三方是为了公共使用的,即使财产的拥有者不同意,政府也可以强制取得私人的物权。出现这样的情况最普遍的,是要发展公共设施,建造铁路,高速公路等情况下。而在香港,旧区重建,属于政府规划行为,政府可以透过“收回官地条例“从私人收中收回地权,如果遇到不愿搬迁者,则会透过法庭颁令强制执行。
2001年成立的香港市区重建局在成立后的第三年第一次执行强制收地,政府要重建深水步,和其中两家商铺商谈,政府提出给于总共两百万港元的赔偿,但是两家商铺的要价总共要一亿港元,谈不拢,政府诉诸法庭,结果法庭颁令强制收地。那是04年的3月16号,执达吏在警察的护送下,来到商铺门口准备强制收地,商铺的业主在店铺里面静坐,据说执达吏非常的紧张,担心业主作出过激行为。而现场,除了他们,还有在街边抗议声援业主的其他已经搬走的业主们,和大批传媒。结果,执达吏要把静坐的业主,抬出商铺。
对于重庆的个案,到底属于怎样的一个开发方案,我只能够从3月23日法院通报全文里面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应该是一个旧城改造的项目,因为绝大部分的报道,只是告诉大家,这里将兴建一座商业大楼。不少人认为,既然是开发商的参与,因此这里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对于这一点,我想,判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还是需要看整个项目的规划是怎样的性质,如果是旧城改造,也就是香港和新加坡所说的市区重建,或者说危房改造,应该算是具备公共利益的行为。至于开发商的参与,我们来看看香港,政府鼓励私人发展商的介入,因为如果光是依靠政府的资金,市区重建的步伐将是相当的缓慢,而且为了减少私人发展商透过收购旧楼的方式参与重建是面临的困难,政府建立放宽土地条例里面,为了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中有关强制卖楼的条例,如果楼龄超过四十年,或者有联系不到的业主,或者收购地段只剩下一户没有能够收购,私人发展商申请强制售卖地段的门槛可以从目前的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业权,降低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业权。不过香港政府对于在市区重建过程中的赔偿是规定得非常清楚的规定的,比如如果政府认定业主有第二套住房,没有在被拆迁的单位里面长期居住,赔偿的金额就会低一些。
如何才算是赔偿合理,我倒是觉得,重庆的个案,业主和发展商可以再聘请一个双方认同的第三方来进行评估,不然的话,站在各自的立场,中间的落差只会越来越大。
另外,很多人拿出了“物权法”,但是在十月一号实施之前,目前的程序,可以看到法院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的。作为业主,如果不服,应该同样走司法程序,而一旦法院有了裁定,如果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有上诉的空间,当然鼓励业主提出上诉,因为每个公民都可以透过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同样的,每个公民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法院应该是社会矛盾和利益之争的裁定者,只是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对于法院失去信心,因此使得法院的裁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拿重庆的这个个案来说,已经有点点政治化了,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纠纷,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把对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所积累的不满,全部化成了对于这家“钉子户”的支持和声援,先入为主的认为,在这件事情上,肯定是开发商在欺负业主。这也是社会不健康的地方,因为这个个案,人们开始意识到,原来个人也是可以和原本强大无比的开发商来抗争的,甚至是可以和地方政府来抗争的,但是是否所有的抗争都是合理合法的,似乎就变成了次要的问题。
只是想一想这样的现象又是如何而来?如果没有过往太多的发展商和地方政府勾结,用公共利益的名义获取暴利,人们又如何会产生如此多的不满和不信任?
法治社会是要付出成本的,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商业机构。一个讲法的社会,发展的成本是要增加的,发展的效率是要减低的,政府还有一个责任,就是需要为个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和教育,鼓励个人透过法律的途径尽量地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一点,应该是各级法院的工作,法院不单单是要作出仲裁,也要为提供一个平等的平台负责。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地方法院在裁决过程中的独立性,不会因为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因素的干扰,影响裁决的客观公正。至于个人来说,个人利益在受到保护的同时,义务也是在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