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犯罪?
今天又看了一次昆明新农村遭强拆的新闻,其实这都不能算新闻了,但既然又有新情况,就又看了一遍,很无奈的感觉。
在中国,政府绝对是最强大的组织,在美国,有人说是高盛,我也认为有可能,美国向来是大公司,小政府,有时候,一个家族的势力可能就超过总统的权力了,当然这个家族肯定有家族企业作支撑。但在中国,目前是不可能了,将来估计也不大可能。
回到我想说的正题上来。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政府属于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中国,几乎就是全部的国家机器,而国家机器又是法律强制效力的保障。也就是说,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到违法的制裁,这其中所有的环节都需要国家机器的运作。那问题就出来了,我们都知道良法的重要性,比如说,现在有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应的法律规定仍然是空白,急需国家立法来规范,比如环境侵权问题,但是国家不立法,或者立法通不过,或者通过的立法没规定,怎么办?没办法。再说到法律的实施,我们中国人都知道一句话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好的法律,没人去贯彻,出来事没人管,怎么办?没办法。
今天我想说的问题是,如果政府违法了,怎么办?没办法。政府会不会违法呢?有人说法律都是政府制定的,政府怎么会违法呢?你错了,高明的政府当然不会,比如美国,他知道他不能遵守这个法律,他就不会制定这个法律,他准备要违反这个法律了,他先修改这个法律。但是如果遇到不爱动脑筋的政府,或者根本就不尊重法律的政府,情况就不一样了。立法的时候,没太想清楚,制定了一部话说得太漂亮的法律,自己都不知道能不能遵守,接下来,果然不行了,要违法了,又懒得修改法律,或者没有水平修改,干脆就违法了,政府违法,你能怎么样?没办法。
比如说民法通则规定,租赁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年,但是政府把国有土地租给你可以70年,这不是违法是什么?有人说那不是租地,那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好,如果这样,你把你家房屋使用权出让给张三21年看看,看那多出来的一年是不是有效。所谓的使用权有偿让渡,说白了就是租。为什么国家可以把地租给你70年呢?因为地是他的,法律也是他说了算。
其实我看这个强拆的新闻,想起的是一个刑法上的罪名,损害公私财物罪。认真追究起来,那些强行拆除他人合法所有的房屋的个人、单位或组织,都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损害公私财物罪的规定,而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完全符合,主观上都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结果一般数额都较大。那为什么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位先生、哪家公司因为强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因为公安不给你立案,检察院不给你审查,法院不给你审理,就这么简单。
有人可能又想说很多拆迁都是领了许可证的。那我们就来说说许可证的事,首先,严格来说,拆迁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拆迁的主体是某某公司,不是某某政府,被拆迁的主体是某某业主,不是某某罪犯,某某公司要来拆我的房子,和我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协议,承诺给我一份相对的对价,我接受了这样的一份南京条约,某某公司就有权拆我的房子了,我也就有权向某某公司索要补偿了。但是如果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某某公司有权拆我的房子吗?没有。某某公司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有权拆我的房子吗?没有。因为如果政府参与到拆迁活动当中,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的话,他也只享有民事权利,政府无权代表业主许可他人拆迁业主的房屋,如果是以行政主体参与的话,那就更不行了,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力是有限的,即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政府才能实施,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当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赋予一个民事主体剥夺另一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权力。某某公司只能是一个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民事权利,政府不能将自己的行政权力授权某某公司行使。更重要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政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未经合法程序,也无权处置公民私人财产。
既然某某公司无权拆业主的房屋,那么某某公司这种强拆的行为就必然触犯刑法规定,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结论是,政府不管,默认,他就不违法。这和派出所民警放走罪犯没有本质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