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了一则广东清新百间民房遭违约强拆,村民被捕的新闻。
现今由于钱的关系,政府的利益与百姓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作为弱势一方的百姓如何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思考。
强拆方:
一、手段单一:针对众多事件,强拆手段无非是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黑夜行为。
二、手段恶劣,方法粗暴
三、单一执行,逐一执行
被拆方:
一、要价比较高,
二、不懂法律,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
三、强行硬杠,最终在行政工具面前进一步自身权益受损。
因此,在自己的土地或房屋即将被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备有充分材料(房屋结构、新房造价、新房当地实际价值、收入情况、无房期间经济受损情况等等)来申明自己要价的合理性,不高要,不低要,其次委托专业律师来解决自己权益受损。
一、对于大片土地被占的情况,要看征地的合法性,村民要抱团,不能被分化,更要委托专业律师
二、签字要慎重,每一条每一款要仔细考虑,以免签字后反悔,自身权益受损。
三、在接到强拆法律文书时或之前,要立即向法院申诉。
四、采取群体信访手段解决问题,前提是自己的申诉是正当的。
五、备好照相器材,对于强拆行为进行取证。
我想,做到以上几点,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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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早在2009年8月28日,南方都市报就法律方面有一则报道;
不必期待行政强制法解决强拆强征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做客媒体,解析正在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 案)》。谈到拆迁、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张世诚坦率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没有涉及这几个方面。并解释说,如果涉及到公 民合法财产,无论是拆迁还是征地,都涉及到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因此不是《行政强制法》主要解决的问题,草案只是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作出了简单程序规定。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按照草案总则所述,是一部规范行政强 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大而言之,这是一部政府权力自我设限的法 律。从这一角度,可以理解为什么草案历经十年,仍在审议的漫漫长路中。
重要的是,如今草案明确不涉及强制拆迁、征地等问题,某种程度的舆论失落难以避免,但其中的立法思路更值得思考。面对强制拆迁、征地带来的血泪 冲击,公众期待立法机构能关注、解决这些问题。《物权法》出台之后,人们曾以为行政强制拆迁会退出历史,但现实击碎了这种幻想;如今,《行政强制法(草 案)》再次明确,没有涉及强拆、强征问题,一种一再逼近却无法抵达的公众倦怠感因此充斥其中。
看起来,《行政强制法(草案)》又一次承载了超出其能量的公众期待,就像曾经的《物权法》所经历的那样。不能否认,这些法律的审议出台,无一不 是公共生活的大事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但遗憾的是,那些盈满则溢的公众诉求,有着比这些法律更迫切的期待。只能说,公众萦绕于心的焦虑, 总是跑在了法治推动的前头。一种可望难及的法治饥渴,始终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
在讲究严谨的立法层面,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草案)》没有涉及强拆、强征这种表述?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 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8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名称千差万别。但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行政强制措施的 方式限定为六类,其中并未包括强制拆迁等方式。不过,这并不代表强制拆迁就此告终。因为如果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看,强制拆迁事实上是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法院 通过法律程序已经裁决的执行命令,属于间接强制。就此而言,《行政强制法(草案)》未能明确、具体规定的,实际上是强制拆除房屋这种代履行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与禁止强制拆迁之间的关系,有一重误解的窗纱。《行政强制法》固然对行政权力的强制行为有所限制,但它只是限定强制行使的 某些方式,并未对行政权力行使本身构成约束。换言之,造成强制拆迁、强制征地的那些环节,《行政强制法》并无管束之力。行政权力独大,公权无所约束,公民 的私权也就无法保障。当法律禁止行政机构亲自强拆,它依然可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而实施代为强拆。
如果说,公众为《行政强制法(草案)》无涉强征、强拆感到失落,一种更真实的状况则是,人们不得不在一部单行的行政法上寄托了宪法才能承载的期 望。当城市轰轰烈烈的旧城改造项目都有真实的民意许可,每一个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展开的拆迁项目都有坚定的公意支持,政府部门那些宏大的改造计划能够始终确 保授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拥有自主和充分的议价权,房地产商能够卸除政府的偏袒而与拆迁户平等商谈、论市出价,当前意义上的强制拆迁、强制征地才可能真 正退出历史舞台。
因此,这就重新回到了那个沉重的议题,强制拆迁、强制征地不是可以在形式上修正的东西,也不是靠一部行政法可以彻底改变的事态,它恰恰是不受公众约束的政府权力系统输出的结果。基于此,公众其实不必期待新法,而只需回到那些通往常识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