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侵权与赔偿问题

2010年09月02日16:31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而土地稀缺性这一房地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当然也就被提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于是旧城改造就成为了房地产业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拆迁政策的混乱,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本文拟对房屋拆迁中侵权现象以及应当如何进行赔偿问题进行剖析,以求抛砖引玉,唤起社会对房屋拆迁的关注以及维权意识的树立。

  [关键词] 非法拆迁 损害赔偿 弱势群体 权利保障

  伴随着合法的房屋拆迁出现的是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而赔偿则是针对非法的拆迁行为而言的!本文就从非法的拆迁行为入手。

  一、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导致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类型。

  由于拆迁立法的滞后,至今还无直接的、全面的关于拆迁的法律出台,现有的主要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现有制度对拆迁许可制度是明确的,无论是因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而引起的拆迁,还是房地产开发的商业行为而引起的拆迁,都必须事先获得行政许可,拆迁活动的方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综合目前的非法拆迁活动的表现形式笔者将其总结为“全部违法”和“部分违法”两种类型。

  1、全部违法

  这里谈到的全部违法是指房屋拆迁活动根本未经行政许可。未经行政许可又可分为自始未经行政许可和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1) 自始未经许可

  自始未经许可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房屋拆迁许可制度的规定申领《拆迁许可证》和其它批准文件就实施拆迁活动的情形。一般见诸于地方政府领导人对依法拆迁的认识不够,总觉着只要项目建成,程序上的颠倒无所谓,这样做恰恰是拆迁纠纷的导火线。违法的拆迁行为即使赔偿合理也会因为缺乏程序的保障而成为纠纷之源,以至于成为了社会脓疮毒瘤。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许可

  以非法手段取得拆迁许可是指拆迁人以胁迫、欺诈等手段领取《拆迁许可证》和其它批准文件,而后开展拆迁活动。拆迁人以非法的文字或者信息,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信任使之错误的给予拆迁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其许可因非法而无效。

  2、部分违法

  部分违法是指该拆迁活动虽然持有拆迁行政许可,但其实施拆迁的范围超越了行政许可的范围或者某些行为方式违反法律规定。

  (1)拆迁活动超越行政许可的范围

  在实践中,拆迁活动的实际范围超越拆迁许可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拆迁人在局部的调整,少量扩大范围但仅仅就超范围的部分未取得许可的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一类;更为严重的是拆迁认为节省费用,在申报拆迁许可时故意少报拆迁范围,实际拆迁时则任意变更、扩大;甚至有些拆迁人申报的时候张冠李戴,实施拆迁的时候则乱成一锅粥。这样的行为都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2)拆迁行为方式违法

  第一、暴力拆迁有增无减。拆迁人使用暴力手段,或伤害被拆迁人或绑架,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情况。虽然各地都对暴力拆迁问题进行了专项的整治,可在利益的驱动下,此风一涨再涨。群众也因此恶劣行径产生对立情绪,不仅影响拆迁活动的效果,更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

  第二、公权力拆迁有蔓延之势。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政府统一拆迁的方式,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可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政府介入拆迁,以公权力干涉、甚至迫使拆迁。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所有的公务员只要是有亲属在被拆迁人范围内就一定要包干到户,如果没能组织该亲属限期完成搬迁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更甚者有政府出动警力帮助拆迁人进行暴力拆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部门在这里居然成为了帮凶,赤裸裸的侵犯群众利益。

  二、非法拆迁活动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来赔偿

  以上的侵权从而导致赔偿的类型中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处理。

  1、自始未经许可而进行的拆迁行为,除了应当对给拆迁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以非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分情况来处理。拆迁许可证最终被撤销的,对已经实施的拆迁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拆迁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部门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拆迁许可证被有权部门撤销后拆迁人仍然施行的拆迁行为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超越拆迁范围的拆迁行为应当视其超越范围的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暴力拆迁的,不仅仅侵犯的是财产权更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其实,在行政征收拆迁过程中获得了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暴力拆迁未必就是侵犯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房屋的产权已经发生变更,不再属于被拆迁人了。那么,被拆迁人死守着一个自己已经不享有物权的房屋,还有什么权利继续居住,拆迁人限期内针对物的一切强制行为(仅仅指强制措施,不包括处分措施,更不包括破坏。)是有法律依据的。这里主要是涉及对人身进行的侵犯可能触犯刑法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等一系列侵犯人身权的犯罪。

  5、政府公权力的干涉,主要是动用警力等配合甚至是直接参与暴力拆迁的,政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实施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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