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法律实务
一、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申请行政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没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即只有在双方没有达成书面的可供操作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二、行政裁决的申请主体是谁(谁有权申请拆迁行政裁决)?
(三主体一致原则:拆迁许可证取得主体--行政裁决的申请主体--行政裁决指定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主体)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可见,可以提出申请裁决的主体是: 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
但在实践中只有拆迁人才提出裁决申请,被申请人或承租人提出裁决的,几乎没有。
三、拆迁人的委托人、拆迁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行政裁决?
依据《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拆迁人,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拆迁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补偿协议的后果还是拆迁人承担。
在实践中一个很重要的实务性问题是,拆迁人的委托人能否作为申请主体?
申请拆迁行政裁定的主体只能是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主体也只能以拆迁人自己的名义,这正如律师代理当事人诉讼一样,不能直接以律师本人的名义起诉。
还有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
1、申请拆迁行政裁决的主体要与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的主体一致。因为拆迁人,本身就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要是该行政裁决的当事人。
总之,提请拆迁行政裁决许可证的申请人就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主体,也是行政裁决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要做到三主体一致。
在行政裁决中,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要驳回申请。
四、拆迁行政裁决机关是谁/行政裁决申请该向谁提起?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一般人民政府都在房管局内部设置有专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裁决机关,他有二个身份:一是裁决者;二是《拆迁许可证》的颁发人。
五、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规程》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六、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提交申请后在多长时期内作出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15日内作出正式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安置房或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附: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