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下同)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中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裁决请求。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发生房屋拆迁纠纷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4、申请裁决时间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以后、拆迁期限以内。
(二)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能证明被申请人与房屋关系的证件,营业用房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8、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9、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原件核对。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他能证明被申请人与房屋关系的证件,营业用房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原件核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受理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裁决答辩调解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在调解时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裁决;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天津市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二)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认为事实不清,需要查证的,可以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对争议房屋勘察等方式。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申请人与被申请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申请裁决房屋补偿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对被申请裁决房屋产权不明或违章建筑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时,应当有2人以上参加,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做好勘察记录。勘察记录应有参加人员签字。
(三)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三、调解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
(一)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调解结束,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签字;
5、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二)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终结裁决通知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