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情况总结。
2.概念界定
(1)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3.适用范围
本章主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裁决。
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一、申请阶段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请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时,重点是把握按规定申请所必需
的资料。在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则应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1. 代理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指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
(4)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协商记录)。
(6)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还需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
2.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3. 代书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2)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二、审查受理阶段
律师在拆迁行政裁决阶段,应注意的重点是听证和可能不被受理的情形。
1.裁决听证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对已达成协议不足20%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前就该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组织听证。
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裁决受理前的听证,并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律师意见。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1)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的。
(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齐资料的。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
(6)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
(7)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对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均可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确认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接受委托代书复议申请书、诉状或代理复议与行政诉讼。
裁决审理阶段
在拆迁裁决的审理阶段,律师的服务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 对裁决审理的程序和内容的核实。
(1)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2)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3)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4)裁决行政机关是否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注意未经调解,不能作出裁决,而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作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5)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
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6) 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合法地作出书面的裁决书。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书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裁决须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7)裁决书是否送达。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裁决书可以按照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顺序以及实际情况,确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公示栏内。裁决书自张贴于公示栏内之日起满7天视作送达。
2. 裁决中止的审查
在裁决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中止裁决的情形。律师在此种情形下的服务重点是以下七个方面:
(1)审查是否是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审查是否是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等待鉴定结论的。
(3)审查是否是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4)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受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裁决的。
(5)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死亡,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
(6)审查是否是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
(7)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提请行政裁决机关恢复裁决。
3. 裁决终结的审查
裁决审理过程中,行政裁决机关可能会决定裁决终结,律师在这种情形下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