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规范行政裁决行为,建设部专门在2003年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发布),该《规程》从适用范围、申请程序、裁决程序、裁决作出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裁决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是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工作的主要依据。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按照授权范围及法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补偿标准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达不成协议,依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补偿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对裁决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而进行审查。具体到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看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对拆迁安置补偿方式、金额等进行审查。作为原告,通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法定程序从如下的方面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行政裁决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申请人必须是拆迁的被拆迁人,具体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
第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第六条规定: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审查拆迁人是否有拆迁的资格。主要是审查其是否领取了拆迁许可证及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及范围内进行拆迁、拆迁许可证的领取人与拆迁人是否一致等。
第四、评估报告是否依据相关的评估法规做出,是否由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报告是否有两个合法注册的评估师亲笔签字等等。
第五、审查房屋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裁决是否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只有调解不成的才进行裁决。如果没有进行调解程序径直进行了行政裁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应给与撤销。
第六、审查是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如果项目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是否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进行了就是否受理裁决进行了听证。
第七、申请是否具有法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况,不予受理的情况主要有:(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第八、审查行政裁决的程序是否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关于裁决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