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拆迁安置房转售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能否要求取得该房屋?
李忠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李忠回迁安置一套两居室房屋,并支付其差价款10万元。某住宅小区建成后,由于房价上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将回迁安置房交付给李忠,而是故意隐瞒该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其出售给第三人郭婷。李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回迁房交付给自己。
分析: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被赋予物权优先效力。即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被拆迁人的物上请求权。因此,对于本案的争议房屋,第三人虽然已经依法登记,但原告仍然可以主张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取得房屋。
当然,如果原告提出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弃对争议房屋的权利,该房屋继续由第三人依法享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倍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和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