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张涛和柳慧于2001年登记结婚。结婚前,张涛的父母将一套两居室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供其婚后居住使用。2004年2月,由于政府进行老城区改造,张涛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张涛取得了一套位于城郊的三居室安置房。2007年6月,两个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对该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看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当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