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异同

2010年09月07日14:30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异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进行审议,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危险驾驶罪,剑指酔驾和飙车(也可能包括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对水上、空中和铁路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等内容)。如果不出意外,危险驾驶罪将会在2010年年底作为一个新罪名出现,以严惩醉驾、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既是对对交通肇事罪的重大突破,又是对危险驾驶者的法律制裁。

  律师提示: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交警部门忙于勘验事故现场、确定事故责任或扣车、扣分、吊销驾驶证,而忽略了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

  某些机动车驾驶员凭借其雄厚的“商业险”和“三者险”有恃无恐,不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减速、鸣笛、避让等),开“霸王车”、“斗气车”,致使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有增无减,这一方面与交警部门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外,另一方面还与他们重视民事赔偿、轻视刑事处罚有关。

  我认为,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包括危险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员,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肇事者“一撞了之”,也不能由保险公司“一赔了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排行榜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