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市场营销到律师营销。
营销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提供出售,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简单地说,营销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活动或策略,把自己的产品出售给有需求的客户。理解营销就要了解营销概念中的几个关键用词,一是产品,二是需求,也就是说,我们有了产品,就要把产品出售给有需求的客户,如何有效实现产品和需求的结合呢,这就是市场营销要解决的问题。市场营销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它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总结,商品经济越是发展,市场营销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是重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现代化管理的企业离不开营销,营销不仅仅是把产品卖给客户,由于运用了营销模式,生产者对消费者需求的描述更加准确,消费者的需求也更加真实地反馈给生产者,企业能更加有效地根据客户需求开展经营,并以此稳固建立品牌。营销为社会生产避免了较多的资源浪费,营销实现了多赢的市场结果。
市场营销中的产品,不仅指有形的产品,也包括了无形的服务,服务也是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法律规定把执业律师定位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里的法律服务其实就是一种产品,是无形的服务产品,也称法律产品。是产品就得有市场,有产品就要销售给有需求的消费者。执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产品的执业人员,执业律师要有服务意识、产品意识和营销意识。律师营销就是通过市场营销的理念与方法,把我们的法律产品有效地提供给真正需要法律产品的客户。随着律师业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以及当前我国执业律师普遍面临的生存问题,我们必须借鉴市场经济营销原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这已不再是一种简单的创新问题,而是决定律师业能否真正适应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律师是高贵的职业,律师不需要营销;律师业务不能和产品一样去做广告,律师不需要营销;营销是企业的事,和律师联系不上,等等一些过时的观点,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律师业的发展。执业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是法律产品,是产品就需要营销,律师发展到现阶段应该建立市场营销观念,要用市场营销的理论来指导律师业的发展,律师营销,势在必行。
二、现阶段开展律师营销的重要性。
(一)、律师的服务特性决定了律师营销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将律师明确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这种定位明确告诉我们,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是用法律服务(产品)的形式实现价值的等价交换。服务是律师最本质的特性。作为新时代的律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家对律师的定位,不能深刻理解律师的当前定位,就不能理解当前律师营销的重要性。在我们执业律师当中,至今还有一些律师搞不清楚国家当前对律师的定位,有人认为律师就是替当事人打官司的,这不叫服务,还有人认为从来都是当事人求我们办事的,我们怎么会是提供服务的行业呢,也有人认为律师是事业单位,不是服务行业,等等,这种对律师定位的模糊概念还大量存在于我们执业律师当中。正是由于不能正确理解律师的准确定位,才使得我们不能树立律师营销的观念,不能走出“营销无用论”的误区。
市场营销就是要把产品出售给有需求的消费者,光有产品没有需求不行,有需求找不到好产品也不行,这就需要通过市场营销把产品和需求有效地结合起来。作为执业律师,应该明白向客户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也就法律法律产品,这种特殊的产品是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生产出来了,它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需要这种法律产品的人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做企业顾问预防的,商务谈判指导的,资信背景调查的,等等,这种需求是多方面的。如果我们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我们可提供服务的领域远远不止这些。既然律师所也是生产者,也有产品,那营销就必不可少,我们必须借助营销把我们的法律产品有效地出售给有法律需求的客户,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使律师在市场经济的现阶段有一个突破性发展,律师需要营销,律师必须营销。
(二)、市场营销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律师的服务特性已为社会和广大执业律师所认知、认可。但律师所的定性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是合伙,也有人认为是合作,还有人认为是中介,事业单位的说法也有。从《律师暂行条例》到现行的《律师法》均没有明确律师所的性质和地位。《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律师法》则只规定了:“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上述规定导致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律师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其实,我们对律师所定性的讨论与建立律师营销并不矛盾,正如当初发展市场经济一样,当我们还在为市场经济姓 “社”还是姓“资”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时,一代伟人邓小平用敏锐的眼光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不姓“社”也不姓“资”,姓“社”与姓“资”不是发展市场经济所讨论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地需要发展市场经济。现在我们讨论律师营销的问题和当初的社会主国家要不要发展市场经济有异曲同工之处,不管我们律师所是合伙还是合作,是国资所还是个人所,是中介机构还是行业组织,我们都处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当中,我们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式,市场营销广泛应用于市场经济中的各类主体,律师所也要充分考虑和研究市场营销,借鉴和吸取市场营销中的有益成果用于律师所的经营和发展。
执业律师是提供法律产品的一线销售人员,律师所是组织和经营、生产法律产品的实体(在律师所定性未有结论前,为方便写作,先称为实体吧),这种实体也有市场盈利和追逐利润的本质,它应该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主体。最近有关讨论律师所公司化、企业化、集团化的问题,或多或少可以印证律师所是市场经济一主体的客观存在。作为提供法律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无论是合伙人还是合作人,都要用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导和发展律师所,用市场经济中的营销观念来经营和组织律师所,这不仅是律师所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律师所合伙人现阶段应该积极尝试运用营销的思维来经营、发展律师所,以使律师所在现阶段有一个新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