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 而索其情: 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 这段话的意思是战争是国家的大事,国家在决定进行战争时应慎重决定,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然后再行决定是否进行战争。
诉讼尤其是重要的诉讼,对当事人来讲无异于一场战争,诉讼的胜负对当事人将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诉讼应遵循孙子兵法中的上述规则慎重考虑,在经之以五事的情况下再行决定。
一曰道,道即诉讼的整个社会大环境。包括司法、道德、社会舆论、大众的观点等大环境因素。
二曰天,天即诉讼的时间、时机。选择时间、时机应适当,在不同的时间、时机提起诉讼将会对诉讼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曰地,地即诉讼的地点战场的选择。选择诉讼的地点历来是诉讼当事人十分重视的大事,案件的诉讼地点的选择将影响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的投入,同时还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其它途径影响案件的结果。《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诉讼管辖,同时还规定对法院所做出的管辖权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对诉讼地的重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愿意选择自己的住所地进行诉讼,即打主场。
四曰将,将即诉讼的代理律师。选择代理律师如同选择战争的主帅,律师的法律水平、诉讼经验、应变能力等综合能力对诉讼的胜负有着很大的影响,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
五曰法,法即规则、制度。战争中的军队必须有严明的纪律和章法,遵守战争规则,才能保证战争的胜利。诉讼中亦如此,首先,从诉前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的制定都应遵守严格法律规定,也就是要遵守游戏规则。其次,诉讼的团队间也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这就要求团队的全体成员都要遵守团队的制度。同时每一个团队成员也应得到相应方式的激励,这样才能形成团队的合力。
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 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战争是谋略的艺术,是谋略的较量,谋略是战争的灵魂,也是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在诉讼之中也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诉讼之前当事人不应过早的暴露自己的诉讼意图,在对方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可以少的给对方准备时间。其次可以制造一些假象使对方放松警惕,以便于搜集到更多的于己有利的证据以提高胜诉概率。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兵家强调先谋而后动,诉讼亦如此。在诉讼之前应进行分析谋划,从法律依据、双方现有的证据、双方的社会背景、经济实力等各方面做一个全面的对比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对诉讼的胜负得出一个结论,这样这可以做到对诉讼的结果心中有数,然后再决定采取何种诉讼策略。
作战篇
孙子曰 :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此段文字指的是,战争需要耗费大量财物,只有在做了具有充分的资金准备的前提下才可以发起战争。
诉讼如同战争一样,同样是要耗费大量财力的。君不见有多少人因诉讼而倾家荡产,有多少人因诉讼而一文不名!诉讼对财产的耗费是惊人的!所以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屈死不见官的说法,现在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遂创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从上述可见,诉讼对当事人的影响之大,所以应以十分慎重的,如同对待战争一样的态度为对待诉讼。
诉讼一旦开始就意味着资金的投入,首先要律师支付律师费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前的准备工作,然后要支付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费用,同时当事人放弃或影响自己的工作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一切的经济开支在诉讼前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只有这样方可进入诉讼进程之中。
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候乘其弊而起, 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 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孙子在这里讲道,作战追求速胜。天长日久的战争将使国库空虚,国家内的各种矛盾将会暴发,危及国家安全。
诉讼也同样的道理。以越短的时间结束诉讼,则诉讼的效率越高,成本越低。反之则时间越长,花费越大,还可能使当事人陷于诉讼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拔,最后财力耗尽。此时即使胜诉,也不可能达到当初诉讼的初衷,虽胜实败。没有深刻的理解诉讼这一危害的律师,是不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的!
故兵贵胜不贵久。故知兵之将,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诉讼所追求是在较短的时间内结束诉讼并胜诉,而不是天长日久的进行诉讼。所以诉讼当事人所希望聘请到的是深知诉讼之利害,长于谋略的律师,这样律师方可使当事人避免战争泥潭式的诉讼,从而以最短的时间实现权益的最大化。
三、谋攻篇
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孙子强调战争是谋略的较量,谋略是获得胜利的终极武器。通过对各种条件和势的运用,追求以不进入实战而获取胜利为最高目标。百战百胜虽然结果很辉煌,但经过战争胜利者本身的实力也会极大的消耗,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此之谓也。
在诉讼中也应遵守孙子兵法这一原则。通过坚苦的诉讼最终达到当初预想之诉讼目的固然难能可贵,但如能不进入诉讼的实质阶段却能达到诉讼之目的实为理想之目标。
故上兵伐谋, 其 次 伐 交, 其 次 伐 兵, 其 下 攻 城。
在诉讼中对上述话应理解为,对一项法律事务在可能产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同时进行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乃至多套诉讼及非诉讼的应对方案。有此准备则可达到,起诉则胜诉,应诉则立于不败之地。我方有这样的准备对方自知不敌、知难而退,即可达到上兵伐谋、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伐交即通过与对方进行谈判而解决纠纷。取得伐交的胜利是以具有强有力实力作后盾的,处理法律纠纷强力的后盾应是一个法律、证据及己方社会影响力的综合体,不具备此条件,伐交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