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知识:免赔额、定值保险及特征

2010年09月26日13:55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

  免赔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 , 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注意力 , 避免不应发生的损失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免赔额的规定是国际和国内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

  专家认为绝对免赔额不应一刀切

  11月1日,占全国车险市场近70%份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启用了新的车损险条款费率。在一系列调整中,关于“设置500元绝对免赔额”的责任免除条款,引起了车主们的广泛关注,不少车主认为这一条款是“霸王条款”。记者2日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主任孙祁祥。

  孙祁祥说,不能简单地将设置绝对免赔额说成是“霸王条款”。设置免赔额是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下来的一种作法,目前在实践中广泛运用并被证明是比较成功的。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每笔都勘损,发生的费用就会很高,无形中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行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长此以往,实际上会提高费率,对投保人不利。

  “但是,在设置免赔额时,保险公司如果将所有的条款都设立为一个标准,就有点‘一刀切’。”孙祁祥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免赔额,如设立200元、300元、500元等金额不等的免赔额,供消费者选择。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按保险合同其他条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度低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选择了本特约条款后,赔款计算公式为: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施救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被保险人未尽到合理施救的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时,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予以拒赔。

  本条款不适用于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及车辆停驶损失险。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不定值保险

  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其损失额。财产保险一般均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办法。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也称“约定价值保险”。指保险财产的价值事先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作为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这种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再另行估价。保险人只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一般货物运输保险均采用定值保险,因为运输的货物流动性大,起运、中转和目的地的价格可能不一样,货物发生损失时价值很难确定,故采用定值保险。

  有趣的定值保险

  财产保险有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之分,以不定值保险较为常见,即财产的保险价值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定值保险较少,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双方按照投保时的情况约定的,一般常见于实际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

  比如说,我有一幅唐伯虎的画,它到底值多少钱呢?这个可难说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的看法不同,对它的价值自然有不同的认识。象承保古画这类的财产,仍然按照不定值保险的方式,按出险以后的市场价格来赔偿,那就不合适了:古画本是无价之宝,可一旦烧掉了那可是一文不值了啊,保险公司就一文不赔吗?显然不合理,因此采取定值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决定古画的保险价值,如果出了险,就按照这个金额来赔偿。定值保险因其特殊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在这里也不适用了,因为无法再比较被保险人的损失和保险金额的大小了,保险公司一定要按照当初约定的金额来赔偿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只能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否则,合同不能成立,以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为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区别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志。

  2、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害为目的,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的风险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或者责任时,能够由保险人给予补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责任时,可能获得保险赔偿,但是不能获得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价值的给付。

  3、保险代位权的适用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责任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对其有代位追偿权。

  违反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未依法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也就是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很可能会给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责任,保险人不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当然,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正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的,并不是由于危险程度增加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人仍然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会降低吗?险种会增加吗?

  中国保险业是90年代初才发展起来的,由于起步较晚导致如今的保险费较高,保险险种的设置不够细化,保险服务效率不是很高,不少老百姓还持观念态度。

  “入世”以后,带有现代化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的国外保险业肯定会为我们提供典型,旅游保险、房屋财产保险、贵重物品保险、疾病事故保险等各种险种都会开发出来,而且保费肯定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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