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应考虑以下因素:1、结婚时间。时间长赔偿,赔偿数额较高;2、侵权情况。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3、损害后果;4、经济因素。当地的生活水准,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有学者认为,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六因素法”确定赔偿标准为:
一类是由过错方采取暴力和其他不法手段殴打、残害、虐待、遗弃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不良后果的,建议离婚精神赔偿数额可依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伤情、死亡情况,赔偿10年至20年。后果严重者,向年限高的方向(15--20年)评算,最高额为10万。后果特别严重的可突破10万元。赔偿数额不包括人身伤害花去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另一类是由过错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等“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精神赔偿纠纷,据遭受的不同程度精神损害,确定不等的赔偿数额。建议为四档:一、一般的,300--5000元;较重,5000--10000元;严重的,1万--5万间;特别严重的,可超过5万元。
造成残疾和死亡的,按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