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期限问题包括哪些?

2010年10月18日13:52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期限问题包括哪些?

  法律咨询:2009年3月5日,我驾驶货车与一行人相撞,货车被扣押了15天,并于2009年3月16日收到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我负全责。我不服,于2009年3月22日,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被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在此期间,我预付了抢救医疗费。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行人于3月24日出院。当时我与该行人于2009年3月25日向交管部门提出了书面调解申请,最后通过调解,解决了赔偿问题,并且交管部门在2009年4月3日作出了调解书。现在该行人发现了新伤,进行了手术,要求我赔偿。

  我想请问:其中涉及到的期限问题包括哪些?

  法律解答:

  第一,货车被扣押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9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因此,你的货车被扣押了15天,符合该《规定》。

  第二,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期限。该《规定》第4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刘先生于2009年3月16日收到了事故认定书,符合该《规定》。

  第三,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期限。该《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你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所以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第四,提起调解申请和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书的期限。该《规定》第60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你与该行人于2009年3月25日向交管部门提出了书面调解申请的做法符合该《规定》。另外,该《规定》第64条,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管部门在2009年4月3日做出调解书的做法符合该《规定》。

  第五,一年后发现新伤,进行了手术,并提起诉讼,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的,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该规定。该行人发现了新伤,进行了手术,虽然是在交管部门作出调解书后进行的,但只要能证明该伤害是由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在伤势确诊之日一年内,你需要赔偿该行人因新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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