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债权保护途径
企业因违法经营等原因被依法吊销或撤销是比较常见的行政制裁手段之一。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其主体资格是否相应地发生变化,与之相关的民事责任又当如何承担即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最近,博主有幸拜读某法院某法官的相关论述,很受启发,现将其主要观点转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一、主体资格问题的提出
企业依法被吊销或撤销后,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资格即被剥夺,丧失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经注销登记最终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灭。但在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至被依法注销前的这段时间内,其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其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均不存在,二者是同时存在同时消亡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还需经过清算,最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方使法人资格丧失。虽然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支持这两种观点的人却各有各的道理。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企业法人既然被吊销或撤销,以后的工作就是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能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或进行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所发的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文《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第 10条指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这说明企业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是同时存在同时消亡的,企业一旦被吊销或撤销,法人资格即时消灭。支持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相互分离,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其经营资格丧失,但仍需经过注销登记手续方丧失法人资格。因此,在被注销登记前,其仍能够以本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所发[2000]23号函复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和24号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时,都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并且既可以企业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又可以清算组织名义进行诉讼或有责任与清算人出面参加诉讼活动。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文件效力要高,所以司法实践中,依照后一种观点处理案件的情况比较多见。
第一种观点至少存在以下几点错误:一是将企业的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混为一谈;二是忽略了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前的清算程序;三是放任了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将其一味归属于其开办企业或上级单位,如其开办企业或上级单位也被撤销或根本不存在的话,那么该企业被吊销或撤销的行为就不是对其违法经营的制裁,而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更容易操作,并且相对科学合理。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就企业法人的成立来讲,其依法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标志就是登记。《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可见,非经登记不取得法人资格;相对应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应以注销登记为准,这才使得办理企业存在与否的手续具有连贯性,才能有始有终。因此,注销登记应是企业法人最终消灭的必经程序。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享有。
(二)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与法人资格并非同时存在同时消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经营资格,经营资格的产生是以法人资格的产生为前提条件的,具有法人资格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从资格产生的时间上看,二者几乎是同时的;但二者丧失的时间就不一致了,《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也就是说,非经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并未最后终止。因此,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应晚于经营资格消灭。
(三)清算是法人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一切活动。”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即进入清算阶段,依法由上级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理企业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清缴欠税,分配剩余财产等工作。清算阶段是企业法人最终消灭的必经阶段,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法人资格即时消灭的观点忽略了企业法人的清算阶段。
(四)让被吊销或撤销的企业法人积极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制止企业借机逃避责任的现象,迫使其主动清理债务。在诉讼活动中,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企业法人到庭应诉,有企图逃避或推诿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这样,既保证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又可逼迫其主动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其经营资格当然消灭,但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法人资格尚存,企业能够继续以法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进行清算,直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才正式消灭。
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探讨
如前所述,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其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尚存,那么与之相关的民事责任究竟如何承担呢?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被注销之前的民事责任承担
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由其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事物;清缴欠税;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在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销之前,企业法人资格尚存期间,企业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清算组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和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期间企业的财产包括设立之初的投入资金和企业经营管理期间的全部盈利。《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法人在被正式注销登记之前,仍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清偿债务,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