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范本】2手车交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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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合同范本】2手车交易合同范本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依法设立的具有二手车经纪活动资格的组织和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二手车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接受委托从事二手车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二手车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居间人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营业执照、有关服务范围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居间人应予以配合。

  四、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五、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六、本合同有关二手车买卖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协商约定;佣金由居间人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七、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出 卖 委 托 书

  出卖委托人

  居 间 人

  委托事项

  委托出卖价格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佣 金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居 间 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买 受 委 托 书

  买受委托人

  居 间 人

  委托事项

  委托买受价格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佣 金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居 间 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 间 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丙方基本情况:

  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执业经纪人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 □□□□□□□□□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四)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沪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颜 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年 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 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20%)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 ,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三)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同时, 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方应于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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