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2010年10月21日15:36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技术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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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姓 名|性 别|年 龄|民族|职 业| 住 址 | 工作单位 |

  |---|---|---|---|--|---|------|-------|

  |原 告|姜××| 男 |39岁| 汉|承包户|××县××乡| ××制油厂 |

  |---|---|---|---|--|---|------|-------|

  |被 告|刘××| 男 |42岁| 汉|主 任| 同 上 |××乡经管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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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事项:

  1.履行合同:

  2.赔偿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请求的原因事实

  1.双方是怎样引起订立承包合同的?

  ××县××乡办企业制油厂,由于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至1982年负债累累已停产三

  年了。我自幼在油厂工作已有近20年的工龄,当时在本县太平川油厂担负生产指导工作。

  经新建乡武装部部长的介绍来到××乡担起恢复制油厂生产,偿还旧债的重任,由乡经管会

  直接领导,被告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我的职称是技术员。1984年,油厂已恢复到扭亏为

  盈,又任命我为车间副主任,主管油厂的生产责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企业实际生

  产责任制,又因偿还了积累三年的旧债,这才主动找我承包。从1984年12月末起至1

  986年9月末止订两年承包期合同。1985年3月12日立的合同。

  2.被告为什么中途撕毁了合同?

  我从1982年来到新建油厂。几年来,我耳闻目睹了油厂的现实,深知其亏损的弊病

  依然存在。被告刘××与油厂保管员的关系是形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此,当被告找我

  担任承包时,我就提条件,前段事务与承包后必须分清,库存与帐面必须相符,不这样我不

  承包。被告答应。但提出“先交接帐簿,以后查库存,如有缺少,由保管员负责。这样不耽

  误生产。”我同意了,由于我要求过前后分清,各负其责。同时,又掌握承包前的厂内的底

  细,所以,被告就不顾一切了。他在我承包当年的5月7日对我说,油厂不承包了,还象过

  去一样干,给你按每天工资8元计算,你把合同交回来吧!我不同意。

  3.被告以权谋私,损害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我要跟他争出个事非曲直来。

  首先,我到县委上访:他们告诉我到县企业局去谈;企业局李局长介绍我到法院;法院

  金庭长让我请律师代理办;后来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检查了帐目,作出了承包阶段盈利一

  万四千多元,豆油少七千多斤,豆饼少一万多斤的证明。我再找县委书记王、罗两领导同志

  ,他们指示到信访办去立案,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刘××说“你告到那儿也得回去处理”劝我

  息事。我又找信访办主任刘××同志。他把我介绍到县委书记那;县委书记指示:通过法律

  手段解决。介绍我去法院。在此期间,被告用威逼利诱的办法,先煽动工人到我家去要工资

  ,拿走我家的电视机,用此逼我交出合同,在我上访的二年中刘××不顾党纪国法,公然下

  令砸开油库,原料房、生产车间、食堂,收去我承包期间纯利14183.29元,占用食

  堂粮面1500斤大米10000斤、豆油40斤。又悍然把油厂另行承包给第三人,库存

  豆油经律师调查时已短少七千多斤,豆饼万斤以上,刘××又想借用承包之机的混乱,以便

  消灭或减少他利用职权侵吞的集体财富罪责。

  被告自知他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以至犯罪,这才又使用欺上瞒下收买等一贯手法,首先盗

  用原告名义向上级打报告,说我自动撂下不干了,无能经营、亏损等,其用心是为掩饰他片

  面毁约行为:又蒙蔽乡政府,用乡党委、企业办和他主持的经管会名义联横向县打报告,说

  是原告自己请求不干。

  以上就是本案的经过详情,尚有未便记人的事实,留待法庭审理时面述。

  (二)诉讼的理由

  1983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经营权承包。被告代表发包方把油厂经

  营管理职能移交给承包人(原告)。这种承包根据法令规定,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

  离。发包方不能再插手经营,只是监督管理而已。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对生

  产、资金、收益、亏损以及工资和伤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除了每年向上级单位交纳提留费外

  ,承包人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然而,被告身为经管会主任,只是为了消灭和掩饰自己经济上

  的问题,对我还个不跟他合作的人,决计踢开,所以不择手段,毁约违法,此诉讼理由之一

  。

  双方签订的合同出于协商自愿,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属于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合同生效后,既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单方面随意撕毁

  合同,此为申诉理由之二。

  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包方(被告)应承担因此造成停工、丢失等

  一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包方就此同一经营范围和内容,又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从签订之日起

  ,就没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基于上记理由和事实,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是盼。

  此致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 日 期: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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