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种类】 不安抗辩权

2010年10月23日14:01    未知    木子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成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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