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该制度起源于德国法,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围绕这一理论,尽管学说各异,争论不休,但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
2.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这里的偶然因素主要强调的是在加害行为的实施上各个加害人事前无任何的共谋,加害人是分别基于各自的意志而单独实施的加害行为。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并因加害人之一的全部赔偿而使各加害人对受害人各负的债务归于消灭, 在加害人内部不存在责任份额的分担问题。
4.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对数个责任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