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基本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是公民人体所固有的活动能力,公民本身存在的前提,公民法律人格存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基础。维护生命安全是公民的第一需要,因此,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健康是公民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而无身心障碍。健康权也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二者互相联系,又互有区别。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保持权利主体资格或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必要条件,是享有其他各种合法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人的最高利益,受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的全面保护。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