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