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同居义务的权利。同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寝食、相互辅助和进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个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寝、同作和同住所,是一种男女的相互托付,其中人身特权是主要内容,而性特权尤为突出。这一特殊的人身方面的义务,实际意味着配偶间正常性自由和配偶以外不正当性生活的无自由或禁止。
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婚姻关系的基本内容决定的,具有丰富的内涵。同居义务的内容,首先是性生活的义务。夫妻的性生活,是配偶共同生活的基础,任何一方均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对方的合理要求,为违反法定同居义务。其次,是共同寝食的义务。婚姻关系维系的是一种共同生活的实体,共同寝食,就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内容,因而也是同居义务的基本内容。再次,同居义务是夫妻双方相互协力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必须相互协力,共同进行,不能单由一方进行,同时,一方对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要求同居。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夫期间的婚内同居权,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夫期间的同居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