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2010年10月25日14:08    未知    木子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的姓名权 又称“婚姻姓氏”夫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人身关系中要组成部分夫妻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当代各国对夫妻姓氏,在立法上由三种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如瑞士,(2)、由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妻从夫姓,如德国。(3)、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如苏联。我国古代妻及赘夫无姓名权。出嫁女子一般冠以夫姓,赘夫冠以妻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夫妻在姓名权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法律援助指南知识排行榜
法律援助指南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