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住房,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妇女一方及无过错方等原则分割。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无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何方名下,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我国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司法解释,这样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以前曾有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个人的财产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很多人到现在还会有这样的意识,但这样的规定现在已经废止。因此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长时间,婚前个人财产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