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 按份共有

2010年10月25日14:54    未知    木子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例如农民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二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的份额不明确,则推定其为均等;第二,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三,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一部分,其分量虽不及单独所有权那样大,除凡行使时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限制外,与单独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效力,所以关于处分方法、交付或登记、保护方式等,均应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例如甲、乙、丙3人共有一匹马,则该3人都得使用该马,并不是说甲有马头,乙有马腰,丙有马尾。但各共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时应当按其份额进行,例如上例中甲、乙、丙3人应有部分的比例为5:3:2,则对马的使用、收益应为甲5日、乙3日、丙2日。

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例如1匹马不能3个人同时骑乘,这时共有人应如何行使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不论其他共有人的意思如何,可以在其应有份额的范围内,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是,这种做法易于引起共有人之间的纷争。最佳的方案还是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由于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因此,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所谓分出,是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所以,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共有人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行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认的基础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接受转让的人是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所不信任的,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是说,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解释为出卖,赠与不应包括在内),在价格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保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拖延是否购买的表示,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这是共有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但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抛弃其占有的国家财产,当然亦不得抛弃其在共有关系中的份额。在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这些份额是否由其他共有人取得?由于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则应有份额亦应具有,一部分应有份额的消灭,其他的应有份额随之扩张,因而共有人抛弃其应有份额后,应归属于其他共有人。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能由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如果共有人对处分共有物不能达成—致协议时,可以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权益受到侵害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是事实上的处分,如毁损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应负侵权责任。如果是法律上处分,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第三人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不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无效。但是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在共有人擅自进行的法律处分行为得不到其他共有人追认时,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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